税务研究 1998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对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探讨

作者: 李宝强 单位:北京电影学院校产办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对高校校办企业的税收政策一直给予优惠。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校办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许多变化,原所有制形式也从一元向多元发展,原政策在执行中就显现出刚性不足,弹性过大。一

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各地税务局在执行中实际排除了集体企业可以成为校办企业,所以许多校办中小型合作企业、校办集体企业没有被确定为校办企业,他们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游离于校办企业管理制度之外。但他们在社会上又以学校的名义和资产进行着经营活动,却不向学校承担义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十五大精神,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包括其它经济成份国家出资的部分。对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弥补学校办学资金的不足,特别是在十五大召开之后对学校从社会上收购的企业、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仍然不予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不合理的。我认为新确定的原则应该有两条:第一、企业的学校出资所占的股份,应享受校办企业优惠;第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经营收入按股份分配给学校的部分,应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二十五大召开之后,有不少人认为,现在是否“全民”、“集体”企业已无所谓,只讲股份归谁所有。但股份企业目前并不规范,校办企业股份化是必然的趋势,如果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明确的界定,同时也不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那么这种股份企业就不能及时地进行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现在,社会上那种纯而又纯的校办企业越来越少,联营的形式越来越多,不少人钻政策不明的空子,占校办企业的便宜而不承担校办企业的义务,而学校追究国有资产下落时,又缺少权威性,缺少政策依据,无法使这些企业遵守校办企业的规定,更谈不到使其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了。如果各种联营的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依其所占的股份及其为学校办学提供资金的形式享受国家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不仅使学校得到实惠,而且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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