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论我国出口企业退税制度的改革

作者: 李录温 王德俊 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立于1985年的出口退税制度,对确保我国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形成了"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基本管理办法。由于"免、抵、退"税办法影响地方的财政利益,多数地方都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因此,1997年初,国务院下达了8号文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在政策规定允许两种办法并存的条件下、要确保执行好"免、抵、退"税办法,必须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大的改革:即由两种办法并存过渡为"免、抵、退"税一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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