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5期 论坛

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条件

作者: 石坚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关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列入税改议程。对于遗产税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不存在异议。问题的关键,是在目前的条件下,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以及我国遗产税制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两个问题涉及到建立我国遗产税制中一系列的基本政策框架。本文想从遗产税原理和比较国外遗产税制入手,结合中国国情,对我国遗产税制中若干政策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遗产税制的课征理论和类型

1.遗产税的性质和课征理论

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课征的一种税。“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如无死亡,也就不发生纳税义务。就继承人来说,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就是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所以,对继承财产的课税也就等于对遗赠财产征税,因而许多国家,遗产税与继承税是互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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