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5期 论坛

对新中国工商税制几次大的变革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 张敬群 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工商税制发生过几次重大的变化,今天,回顾思考这一历史时期的税制变革过程,不仅可以使我们加深对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而且对我们预测、把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税制建设的趋向也大有神益。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是年的11月至12月,召开全国首届税务会议,拟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了14个税种组成的新税制,即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1950年6月,对这个新税制进行了调整,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此后的四十多年中,工商税制小的变化不断,但大的变革大体有如下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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