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优化税制结构的理论思考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优化税制结构》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接上期)

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及实际运行优化程度分析(一)对1994年税制改革及税制优化的认识 。自1994年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建设进入了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税制为中心的税制结构优化阶段。自1994年始,我国税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一个税种比较齐全、征管构成比较严密、税负水平比较合理的税制呈现在人们面前,这就是被人们称为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8个税种的新税制。经过4年的完善,一个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税制结构已初步形成。它对于满足财政需求,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等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程度明显提高,从税种结构上看,基本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税种构成一致了。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原有税制结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改编”,除了税种名称不同外,没有触及到税负这一层次(1990年—1996年,我国税负占gdp比率一路下降,从152%下降到10.07%),而且改革时一再申明“没有增加”税负(1994年税收占gdp的10.96%,低于上年的12.27%,税负水平确实不高)。实际上,问题不在于是否增加了税负,而在于原税制税负水平是否科学、预期税负水平及实际税负水平是否到位。如果不科学,就应甄别偏高了还是偏低了。如果偏高,就应当降低;如果偏低,就应调高到一个合理水平。在未对原税负水平作出肯定前,就以保持原税负水平为基准来改革,理由不太充分。从理论上讲,作为改革参照系的税负水平应当是以一个国家为单位的宏观税负,改革后的税制就是对应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宏观税负(一国税负水平)在不同税基、税网(税制覆盖的纳税人)之间的以税种为单件的税负分配。这里所讲的宏观税负,是以国家和纳税人两者作为对应关系,体现收入和财富转移的货币收支,应该将以国家名义收取的所有收入包括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费、基金等都计算在内。否则,纳税(费)人承担的以税的名义征收的国家收入确实不高,但承受的包括各种费等其他国家收入的总负担却不一定轻。在收入由不同来源形成的国家,税制改革应从全部国家收入角度来确定税负水平。姑且不论我国应否采用经济收入中等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作参照系,仅就财政政策对税收政策的制约来讲,要改革和完善税制结构,也不只是税制的改革能够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税制优化及税制结构的优化必须与财政制度一同优化才能实现。在进行税负水平调整时,宏观税负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性,不能因为优化税制结构、税制改革和调整而受影响。就一个课税年度来说,宏观预期税负水平除通过年初国家预算案作出调整规定外,年度中原则上不宜再作修改,以兔使人感到税制的改变随意性很大,杂乱无章,执行不便,还可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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