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6期 专稿

企业改制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改制与税收”研讨会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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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宁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这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不一样。而目前个人所得税实际只对城市中等以上收入者征收。尽管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有前途的税种,在我国却很难构成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目前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税收收入的划分应首先明确政府事权和税收收入来源。政府的事权不搞清楚,别的都无法搞清。明确了政府的事权,明确了收入来源,然后中央与地方应亲兄弟明算账,中央投资就是中央股份,地方投资就是地方股份,企业所得税应是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各一半,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成75%和25%。现在还面临一个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起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现在社会覆盖面还比较小,也不规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岗就惶惶然,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障没有与工人、干部工作年限挂钩。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比较规范的,只要你为国家做了贡献,按工作年限你就能得到一份相应的社会保障收入。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是采取收费形式还是采取收税形式?我认为收费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太"软",企业只要效益不好就可以不交,职工下岗后没有保障;把社会保障纳入税的范围比较好,它能把政府对每个公民的保障责任纳入规范化,实行按工作年限给保障金,这样才能消除工人、干部的后顾之忧。最后,我还要强调一点,虽然以企业为主要征税对象的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征收成本低,便于稽核等优点,但一个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是导致企业的负担过重,从而减低企业的活力,对企业来说增值税也好、所得税也罢,还有社会保障费等,都是生产经营的额外成本。因此,虽然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但在决策时不要只从眼前的利益出发而应该着眼于长远,即使在财政困难的条件下,也应当记住一些基本的原则。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严格控制减免,永远要比相反的做法对财政增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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