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8期 论坛

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

作者: 朱江涛 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地方政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主体,其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税收分配的效果,而且对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加强对地方政府税收行为尤其是在分税制下所体现的新的特征的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税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且对进一步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除了有中央一级政府外,还存在地方一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不仅是因为与中央一级政府相比,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方面,地方政府具有优势,而且在提供一些地方性公共物品方面更有效率(1)。税收是一种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直接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分配的特殊活动。地方政府作为构成国家的一级政府组织,在税收分配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税收分配活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与影响,表现出一定的税收行为。所谓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即是指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经济事务中所产生的与税收职能作用发挥有关的各种政府行为,包括对税收分配、调控、监督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反应与作为。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上的。纵观人类历史,无论是处于自由竞争还是垄断竞争时期,都需要发挥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只不过是政府作用范围的广度、深度和手段存在差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尤其是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调控更加重要。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存在缺陷,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纠正或克服市场经济运行中因市场机制作用而产生的诸多垄断、外在性、分配不公和经济周期性波动等局限性,必须通过发挥政府的作用加以弥补和矫正。税收政策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无偿性等特点,使得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方面有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由此决定了政府自觉或不自觉、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税收分配活动,进而对税收分配过程施加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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