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外部性与环境税收

作者: 刘澄 商燕 单位:辽宁税务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外部性的内涵

在现代经济学中,外部性概念是一个出现较晚,但越来越重要的概念。自从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庇古从“公共产品”入手,提出了征收“庇古税”作为纠正生产负外部性的方法;奥尔森从“集体行为”入手,分析了外部性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地消费公共产品;科斯从“外部侵害”入手,分析了负外部性问题;诺思则从“搭便车”问题入手,分析了正外部性问题,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博奕理论则从“囚犯难题”入手,揭示了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内在矛盾,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不一致。总之,对外部性内涵的理解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当一个行为人的行动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行为人的环境时,便有外部性存在;第二,外部性是这样一种事件,它将可察觉的利益或损失加于某些人,而这些人并没有完全赞同或间接导致该事件的决策;第三,当某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是配置公共产品资源市场机制调节不足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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