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9期 来稿摘登

对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 齐定坤 张宏 肖君 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针对目前企业改组改制中出现的欠税、期初存货抵扣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等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应当明确税务机关是破产企业的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只要税务登记未注销,税务机关就有权对该纳税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管理职权。企业宣告破产时,税务机关应参与清算,在偿还职工欠款和职工安置费后,就应清缴欠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企业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其相应的应纳税款,可依法强制缴纳。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行使代管职权,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应税行为应由破产清算组代为申报缴纳,清算组可以领取并开具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破产企业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现的当期应纳税款应及时入库,不能作为一般欠税,更不能在破产清算时作为一般债务,参与企业的和解整顿。对破产企业的所有应缴纳税款包括对其因偷税、抗税、骗税所查补的税款及相应的罚款,应及时收缴,超过规定纳税期限的,税务机关还用按日加收滞纳金。破产企业没有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当随着破产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不应结转至新组建的企业。对于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在接受被破产企业量化至职工的存货部分,给予适当的抵扣,或对这部分存货产生的销售核定一个征收率证收,以减轻新组建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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