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0期 税收与法制

我国税收与税收法制建设简论

作者: 靳万军 上一篇 下一篇

有税必有法。税收的发展史实质上就是一部税收法制建设史,无论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概莫能外,只不过其表现形式和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不同而已。所以,我们研究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研究各种税收法律的立、改、废以及税收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制度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我们对税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税制建设本身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历程。建国初期,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全国除农业税外,统一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中央及地方税,初步确立了一个与旧中国税制有着本质区别的新税制。后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某些失误,对税收的认识也产生了偏差。特别是在单一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税制一再被简化,税收的作用一再被削弱,其结果是我国工商税制只对国营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这种近乎单一的税制,极大地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税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工商税收制度(不包括农业税和关税)也逐步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涉外税制、所得税制和流转税制。其中最重要的是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及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进行的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实现了从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改革的成果表现为:一是冲破了国家与国有企业间“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二是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三是拓宽了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的领域;四是开始向公民个人征收所得税,使人们的税收观念和税法意识逐步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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