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名称应予以规范

作者: 于广群 刘东兴 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所做的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名称不规范,不统一。有的用“税务处理决定书”,有的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的则两种名称混用。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所做的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名称应统一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有四: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接轨的需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列举使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在《行政处罚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其适用的范围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如果继续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就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因为《行政处罚法》第39条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第64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对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名称必须规范,统一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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