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2期 八面来风(热点问题)

税务稽查中涉及企业重复偷税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 刘建伟 赵会丽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机构分设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两家分别稽查各自分管的税种。从而,国家税务局稽查增值税时,查补的增值税款必然涉及查补城建税等税的问题,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检查时也会涉及企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只对其主管税种进行查补和处罚,对其检查中涉及的其它税种来做结论或者不作结论,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只补缴一种税而有意或无意偷漏另一种税的情况,结果查处了偷税又可能造成新的偷税。如某企业,1996年国税局对其查补增值税款261688.91元,1997年地方税务局对其进行地方税收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18318.22元,教育费附加785o.67元尚未补缴,形成了新的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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