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4期 税收法制

新刑法涉税条款评介

作者: 林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刑法涉税条款的主要特征

(一)增加了一个偷税手段。新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明确增加了一个偷税手段,即“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为税务、司法实践解决了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旧的刑法对不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申报缴纳税款行为应以偷税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为偷税,应按逾期申报纳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申报纳税的,应当先由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只有拒不申报的,才按偷税罪论处。(二)首次在刑法领域确认了税款优先入库原则。根据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对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这就是要确保税款优先入库,只有犯罪分子在缴纳了所偷、抗、欠、骗的税款后,人民法院方可对犯罪分子剩余的个人财产强制缴纳罚金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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