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研究与探讨

对出租车行业所得税税源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 刘长昱 杨相民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我们在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许多出租车公司在核定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后,没有利润,企业所得税也就无从谈起,但却经营红火,不断扩大规模。为此我们对辖区内的出租车公司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出租车行业所得税管理混乱。一是营运收入划分不清。出租车一般为公司所有,个人承包经营,这种经营的特殊性;使每辆出租车的营业额难以确定,导致企业的营运收入难以确定,从而决定了整个行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统一,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均。其根源是出租车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承包费(俗称“大包款”)处理不同。有的企业将这部分资金挂其它应付款账户,年末用于弥补亏损;有的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只有少数企业作了应税收入处理。如某企业当年收取“大包款”和风险抵押金3300余万元,全部挂其它应付款账户,年末将其中2500余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当年只把每日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营业收入记账,体现的应税收入只有1000余万元。若该企业将“大包款”按出租车的折旧年限摊入各年度,则企业每年至少增加应税收入400余万元。二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人为加大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运输车辆折旧年限为6—8年;税法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运输工具可在不短于5年内计提折旧。但出租车行业普遍存在着擅自缩短出租车折旧年限的现象,将出租车的折旧年限设定为3年或5年,且没有报批手续。如某企业共有营运车22余辆,其中30%按3年拆旧,70%按5年拆旧,年折旧额在570万元以上。以一辆价值14万元,折旧期为6年的桑塔纳车为例,按3年折旧,每年多提2.3万元;按5年折旧,每年多提0.47万元。三是经评估增值的无形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后,增值部分也摊销,加大了管理费用。如某出租车公司,经评估150个营运证增值1500万元,并转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对原值部分继续进行摊销时,对增值部分当年也摊销了25万元,且没有按规定进行税前调整。若使用期按15年计算,以上的增值部分每年要增加摊销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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