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税收法制

浅议逃避追缴欠税罪犯罪构成

作者: 陈宏伟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故意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犯罪。该罪的犯罪构成与其他罪一样也具有主观、客观方面及犯罪主体等因素,现简要论述如下。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说,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违反税收法规是指纳税人超出纳税期限,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延期缴纳,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公开拖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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