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税收法制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偷税罪、抗税罪的区分

作者: 冯建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分

两罪的共同点是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都以逃避纳税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法定最高刑都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限于纳税人,并不包括扣缴义务人;而偷税罪的主体则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是犯罪手段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行为人是在已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知其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偷税罪行为人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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