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税收法制

以案说法 少报收入 偷税者戒

作者: 范志海 上一篇 下一篇

天津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自1997年5月至7月间,累计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22472880.35元,缴纳增值税3820389.66元。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商品销售收入按财务部门实际收款记账,而公司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收到的货款收入则不予汇集,因而形成了大量的账外经营收入。税务稽查人员从该公司有关账目中查实,该公司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已达60635002.22元,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少申报应税收入38162121.87元,少缴增值税6487560.72元。其中,经税务机关认定在其少申报的收入中有23287885.47元为该公司故意少列收入的行为,偷逃增值税3958940.53元,占其当期应纳增值税的38.41%。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该公司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了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并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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