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8期 税收法制(以案说法)

设置账外账偷税法不容

作者: 王建中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北省承德县黄金局下属金银首饰店1993年11月开始营业,1994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995年该店发生严重亏损,法人代表刘某于同年5月责令会计另设一套账簿,经税务机关检查,该账簿无合法凭证,并少列收入,对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1996年12月该店新的法人代表崔某继续以此手段偷税。1997年7月,该店因销售收入未达到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被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务机关经过检查发现,自1995年5月至1998年3月,该店共设账外账4本,非法记账凭证8册,利用会计收据代替发票总计39张,少列销售收入417894元,少缴增值税54468元,少缴消费税18171元。案发后,两任法人代表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该店所偷税款并处所偷税款的一倍罚款。本案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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