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9期 摘之摘

沈祖伦提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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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沈祖伦在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上提出提案,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性招投标制度,把竞争和监督机制引入政府采购行为。提案指出,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防止和克服大量的腐败行为。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性招投标制度,现在是很好的时机,也可以反过来促进政府机构的改革。

沈祖伦认为,对公共采购实行强制性招投标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欧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以及某些对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私人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达到一定金额的都必须实行招标。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中央政府部门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达到13万特别提款权(等于18.2万美元)的,必须实行招标。美国地方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如印第安那州规定,在2.5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以招标方式进行,必须公开开标、唱标并制成微缩胶卷留档。这些国家对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出发点很明确,即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必须在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同时政府采购所产生的商业机会,必须由纳税人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我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政府手中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资源的配置基本上采取领导审批制度,随意性大,缺乏透明度,没有有效的监督。这种配置资源的审批权从最初层次的分配开始就成为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用作交易;而通过审批得到的采购项目所产生的商业机会,又通过审批进行分配,作为再次分配的审批权也是一种资源,又能用作交易,大量腐败现象即由此而来。所以,这种审批制度是我国腐败现象的体制根源,不彻底改革,不釜底抽薪,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搞再多的专项整治,抓再多的大案要案,也难以从根本上收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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