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本刊专稿

合理调整农业税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关于山西省榆社县地方税务局调整农业税负担情况调查

作者: 金地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不相适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条件的不断变化,现行农业税制显露出许多弊端,必须通过改革加以完善。山西省榆社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我国农业税收基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保持农业税总体负担不变的条件下,合理地进行调整,既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也使农业税征管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了一步,赢得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一)农业税负担不合理制约农业税收的征管

山西省榆社县属晋中地区,共有14个乡镇,336个行政村,农业户31267户,农业人口118847人,计税土地257262亩,实有耕地205073亩,计税土地面积比实有耕地面积多52189亩,全县人均农业税负担11.85元,人均农业税负最高的9.38元,最低的4.36元,百元农业收入税负最高的30.6元,最低的1.02元。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问题突出。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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