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发[199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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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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