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 国税函[1998]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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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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