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8年9月9日 国税函[1998]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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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将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卷烟计税价格及征税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凡1998年已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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