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商业银行经营中的纳税问题探析

作者: 黄怀亮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上一篇 下一篇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从性质上讲,与一般工商企业相同,都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但是,从目前商业银行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些观点和认识必须予以澄清。

一、投资国债收益的免税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国债投资业务。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讲,投资于国债,既可获得比较高的收益(因为国债利率相对比较高,而且国债收益免缴所得税),又可以提高银行经营的流动性,保证存款的随时支付和债务的及时清偿。从中央银行来看,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有利于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变直接调控为间接调控,减弱经济波动的幅度。因此,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国债投资业务发展很快。依据我国税收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1)这样,商业银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理(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21条。所当然也就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商业银行购买国债要有相应的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而存款是要支付利息的。又由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可列入银行的经营成本,由此,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金投资于国债就减少了应纳税的所得额。下面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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