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林杰三 刘跃生 尹丽红 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也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的出现,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但其存在和发展的原始推动力则是外国公司和企业对中国这一富有巨大潜力市场所蕴含的商机和利益的追逐。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优化投资环境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把发展的重心转移到中国。他们利用代表机构这种快捷、灵活的经济组织形式,搜集商情资料,为今后抢占市场做准备。随着代表机构数量的增加及其经营活动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其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采取对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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