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设计

作者: 吉淑英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个人所得税行为目标及体系的确立自1799年英国首创所得税至今,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中有近40个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如美国1994年联邦政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总额的43%,加拿大1995年占55%,日本占40%,意大利1996年占35.8%,瑞典占37.7%,英国、挪威等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其各税收入总额的比例也在3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而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则是有限的。因此,许多国家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之以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以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配合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功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开征。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得以快速增长,1994年比1993年增长55.2%,1995年比1994年增长44.7%,1996年比1995年增长47%,1997年比1996增长34.4%,年均增长速度为40%。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94年的72.48亿元,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1.61%,到199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95.5亿元,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3.4%。如果"九五"时期按年均40%的增长速度测算,到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达到8o0亿元,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将接近10%。可以预料,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将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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