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

作者: 郭勇平 上一篇

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这是没有异议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某些并不具有法律地位的部门或机构,也被误认为是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主体,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多头执法”或“多头税务检查”状况,使纳税人疲于应付,苦不堪言,也使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

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就已形成的社会财富这块固定的“蛋糕”而言,国家税收越多,便意味着其他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分配的份额越少。于是乎,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置国家、全局、整体利益于不顾,巧立名目、另设机构,侵蚀税基、淡化税收,通过削弱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权利,达到对某些社会财富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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