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作者: 汤贡亮 阮宜胜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矛盾

由于多数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其货物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投入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外购的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这部分产业的税负必然较重(这从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产品增值税的负担率中可以明显看出),这就使增值税的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了不平衡,客观上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由于内陆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地,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一般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二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税负的不平衡使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技术角度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在现代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开发和引进是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但发展科技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按照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而购买无形资产又不属于增值税可扣除项目范围之列,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企业发展的后劲,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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