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几点意见

作者: 杨虹 上一篇 下一篇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它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份额课征的继承税。遗产税属于对财产转移课征的税种,在财产课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近代遗产税于1598年起源于荷兰,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分别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税收史虽然很久远,但在古代并没有开征遗产税,1995年才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当时并未通过施行。1940年中国第一次开征遗产税,并于1946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遗产税法形同虚设。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一直没有施行。直到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才又提出设立遗产税的问题,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但至今仍未颁布相应的税法或条例。遗产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课征的税种,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遗产税采用累进税制,可以平均社会财富,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科会矛盾。其次,遗产税以财产为课税对象。有稳定的税源,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三,遗产税可以抑制社会浪费,消除人们对遗产继承的依赖心理,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开征遗产税国家的共同经验表明,遗产税的课征符合公平、合理与量能课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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