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对我国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认识
上一篇 下一篇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收益或所得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因此,关于收入来源地的识别判定,成为各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各种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及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等。构成常设机构和营业场所应具备3个特征:(1)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设施的存在,这里所指的场所或设施,包括房屋、场地和机器设备等具有一定空间形体的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非一定是企业所有的,也有可能是租用的。(2)这种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有固定的性质。所谓的固定性就是强调作为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具有确切的地理位置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用作营业。(3)企业通过这种固定的场所从事的是营业性质的活动,而不能是非营业性质的活动。如果是非营业性质的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