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出口商品退税机制研究

作者: 马琪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出口商品退税制度。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出口商品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大的调整。出口退税操作办法是这几年变化最大、最频繁的一项税收制度,引起实际工作部门和经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探索转轨时期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口商品退税机制,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财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建立弹性出口退税机制的可行性

商品课税主要是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目标。优化商品税收理论认为,在不考虑社会公平因素的情况下,实行有差别税率的商品课税能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提高税收效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不同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不同,按同一税率征收商品税会使消费者购买不同商品的数量发生变化,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并由此形成税收的超额负担。为了使商品课税的超额负担最小,商品税的税率设计应与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成反比,即对价格需求弹性小的商品适用较高税率,对价格需求弹性大的商品适用较低税率,这样能降低课税带来的替代效应,把税收的效率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这就是著名的拉姆齐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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