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深化税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作者: 孙利军 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实施5年多来,一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税收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目前应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增值税彻底实行价税分开

采用价外征收方法,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际执行中,增值税并非彻底的价外税,如零售环节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仍实行价内税的办法,价税不分开;国家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货物定价办法,生产和消费环节的货物价格基本是按含税定价,有的省级物价部门给商品定价时还标明“含税价格不得超过……”;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进行换算等等。不彻底的价税分离,在许多方面不利于税收征管。(1)不利于发挥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的控制作用。如在许多零售或小型批发环节价税不分开,开具发票也是价税合一,以致若没有该商品前一环节的同期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难以确定该商品的应纳税额。(2)弱化了税收刚性,模糊了价格和税收的界限,不利于明确纳税人的纳税责任。由于价税不分,许多业户在确定销售价格时只注重成本和利润,把应纳税额作为价格中弹性的部分,使税款在销售中往往以让利的形式流失。(3)给核算工作带来困难。由于销售环节商品种类繁多、进货渠道繁杂、非同期进货商品价格不一致等诸多因素,使得在价税不分的情况下,核算商品应纳税额的工作十分繁琐,难以准确。(4)不利征管。价税不分,难以随时监督商品的应纳税额是否合理,难以计算应纳税款,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应纳税额的大小产生纠纷。(5)不利于明确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纳税义务,不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6)不彻底的价税分离,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税收征管方式上的混乱,造成税收流大,对税收工作形成阻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