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12期 税收与法制

税收主体行为的初步分析

作者: 朱门添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要做到依法治税,必须规范税收主体行为。一般认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类主体:一个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及其执法机关——税务机关,另一个是纳税主体。由于国家(或政府)及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因而人们在研究依法治税时,都把着重点放在征税主体上,认为依法治税主要是完善税收法律、强化税收征管,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忽视纳税主体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不能说是没有缺陷的。因为作为市场主体,纳税主体为了达到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会在既定的税法框架中采取主动的行动,这不能不影响到税法的执行。而且,为了保证税法的执行,还会涉及到一些既非征税主体亦非纳税主体的部门(笔者称之为相关主体),如契税征管中涉及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中的银行等。这些相关主体是否能按税法规定采取相应行动,同样影响到税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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