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作者: 杜玉峰 井惠群 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不仅包括企业自身制度的改革,还包括企业外部的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如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很难享受到其他经济成分特别是外资企业能够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因此,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应实行统一税负的税制和实行以国民待遇原则为主的吸引外资的政策。

一、改革税制,完善税法

我国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在税收上对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形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有的企业加上调节税达到70%以上;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55%;私营企业税率为35%;中外合资企业税率为33%。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流转税制也不一致,税负不公平。此外,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关系上,实行的是因地而异的“财政大包干”办法。这种办法使老工业基地与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的财政负担极不平等,而老工业基地的负担又主要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承担。与之相联系,在国家与企业分配制度上,经历了从税后利润留成到两步利改税,再到企业承包制把所得税乃至流转税都统统“包”进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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