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我国土地税立法的完善

作者: 许合进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土地税立法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土地税制得到一定的完善。从1987年开始拍卖土地使用权起,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了分离,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与之相配套,1987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继开征了上述税种。不少地区还开征了房地产交易税。从而初步确立起我国的土地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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