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期 征收管理

科学划分增值税的两类纳税人

作者: 王建平 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增值税制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按规范化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计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税,这是当前经济发展与税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限于核算能力,只能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从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考虑,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也显得更为合理。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对完善增值税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湖南省的情况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户数呈逐年递减的趋势。1995年为44000余户,1996年为36000余户,1997年为27000余户,1998年只有20000余户,几年之间减少了一半多。一般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重由最初的大约12%降至目前的5%左右。透过这些表面的数字我们发现,导致一般纳税人户数锐减的原因大致有两方面:(1)划分的标准线过高。在确定两类纳税人划分标准的原则时,最佳选择是把经营规模较小、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制造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而把其他纳税人尽可能地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内,以利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款抵扣及增值税运行的一体化。我国现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未能体现上述原则,未能充分考虑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够平衡的实际情况,划分的标准线明显定得过高,使得相当一部分应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得不被列入小规模纳税人之列。(2)标准线以下的纳税人无法做出自由的选择。划分标准线虽然较高,但政策未调整之前,标准线以下的纳税人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矛盾尚不突出。政策调整(1998年规定,对达不到年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标准线以下的纳税人则无任何回旋余地。现在,一些内陆省份的不少农村县已很难再有几户一般纳税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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