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期 征收管理

建筑安装业流转税中的“管涌”及治理对策

作者: 鲁丹 高戈里 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建筑安装业流转税中的“管涌”现象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建筑安装业是征收营业税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收入稳定,计税简便,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漏洞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计税基数难以确定

在建筑安装市场,企业的承包行为按所需工程材料的经营方式,通常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部分包料3种形式。计税基数确定的难题由此产生。

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施工企业无论是否“包料”,所用之“料”都要计入营业额内,作为计税基数。从立法初衷看,这是为了避免包工包料的施工企业比包工不包料的施工企业多缴税,造成税制上的“税收歧视”,避免某些施工企业借包工不包料之名,行包工包料之实,偷逃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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