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现行房产税税制亟待完善

作者: 王树欢 俞永法 单位:浙江省诸暨市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房产税自1986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税收制度及管理措施都没有大的变动,房产税的实际收入也没能实现与城镇建设的速度同步增长。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其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尽快研究解决。

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即按房产原值折算的余值和房产的租金收入。而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一是房产原值的组成没有明确界定,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建造的房产的原值不同,主要差别是在房产的附属设施,如电梯安装、室内装饰等项价款的财务处理上。二是不同时期建造的相同规模的房产的原值差别较大。三是同一房产分别用于自用和出租时,房产税的征收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是按出租面积占整个房产面积的比例确定。因为出租部分多数是店面、写字楼等房产的优质和关键部分,所以按面积分摊房产税显然有失公平。四是目前私有(公有私用)住房的租赁行为相当普遍,因控管措施不够和部门协调欠缺,税务机关对租金的支付和收入缺乏有效监督,税收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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