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6期 税收与法制

浅析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及对税务行政执法的影响

作者: 俞又斌 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重证据、轻口供”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在行政复议中也不例外。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恰当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前提,而这一前提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基础上。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基石。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来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即举证责任如何分摊的问题,对控辩双方在复议中的地位及结果影响重大。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对等举证原则不同,举证责任倒置(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被申请人须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证据,否则该行为便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即由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是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此作了严格规定,这是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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