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6期 税收与法制

加强税收立法 健全税收法制

作者: 冷报德 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立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根据国家意志和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税收行为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并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税收事业的发展,加强税收立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税收立法是解决税收问题的基础

(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

1994年在推行税制改革的同时,税收立法也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1)税收立法初步形成了体系。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制定了一系列单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体法方面,按照新税制格局,将一些税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在程序法方面,重新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税收立法注意突出行政法的特点。税法既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又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具有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关系的特点。在税收立法上,有针对性地加快了税务行政立法的力度,除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修正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外,还针对陆续修订或出台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的税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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