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社会保障筹资管理与开征社会保障税

作者: 齐海鹏 付伯颖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管理的必然选择

我国从1986年开始,以养老保险基金为突破口,实行社会统筹,这是对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企业保障”的一种改革,是向社会化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在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统筹的前提下,也涉及一个筹资管理方式的选择问题,即是采取社会保障税还是采取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形式。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统筹缴费。具体做法是: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统筹费用,这些费用由有关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这种方式虽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积累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基金收缴困难。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据统计,1997年全国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缴率为90.07%,比1996年略有下降。1998年上半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仅为82.69%,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足80%,其中青海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仅为51%。到1998年第三季度,全国地方统筹基金收缴率继续下滑到77%。(1)((2)参见胡晓义《1998-1999年:中国社会保险状况及其改革》(《199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9年12月,全国累计欠缴社会保障基金达3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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