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作者: 张才明 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内在调节功能

(一)税种应在现有基础上改革完善

1.增值税应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目前可采取过渡性措施分期分批逐步转型。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对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项目、投资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投资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项目,先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待条件成熟后再相机抉择实现增值税的全面转型。

2.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如酒精、轮胎本不属于奢侈品不应列入消费税课征范围,而一些明显属于高级或奢侈消费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如高尔夫球、卡拉ok等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轿车可暂停征收消费税,以使国产轿车在我国加入wto后具有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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