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税收与法制

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为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 林雄 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采取划缴、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欠缴税款得以及时缴纳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纳税人,当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暂停支付、查封、扣押等手段保全税款。但从税收征管实践看,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十分困难,税收强制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许多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和保全税款往往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保全。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权力,却没有相应地赋予其保障权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此均有专门规定,分别规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内容,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金融机构妨碍、阻挠以及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却没有作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账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至于金融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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