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8期 基础理论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张守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论题的提出

  有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各国税法至为重要的内容,由此使税法权利与税法义务具有了税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1)(目前法学界大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甚至是基础范畴。这对于税法学基本上也是适用的。但对于究竟是应强调权利本位(或认为权力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抑或两者并重,则存在不同观点。这方面的重要著述有张文显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童之伟的《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等等。)尽管对于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究竟应强调权利本位还是应强调义务本位等问题,学界尚众说不一,但税法义务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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