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0期 本刊专稿

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性实证分析(续一)

作者: 陆炜 杨震 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三、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现状研究

通过对增值税类型的经济本质和世界各国选择实施增值税的现状的阐述,我们就会产生疑问,既然世界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的优点如此明显,为什么我国1994 年税制改革时仍选择实施“生产型”增值税?若想对1994年的增值税设计作出客观分析和评价,必须结合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理论和实践的现实,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增值税体系进行发展。

我们研究“生产型”增值税现状是从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如何处理的税法条款入手,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税法条款分为国内增值税税法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两大部分。研究国内增值税税法是以国务院1993年12月31日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财法字[199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为研究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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