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关于地方工商税制改革的思路

作者: 巨宪华 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地方工商税制改革的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

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在适度分权的基础上,应合理确定税收收入规模。笔者认为,确定整体税收收入规模的标准主要有3个方面:(1)税收占政府收入的比重;(2)税收占gdp的比重;(3)中央与地方税收各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通过深化税制改革,税收收入应占政府收入的80%以上,应占gdp的20%左右。考虑到现行分税制下地方预算支出占国家预算支出的60%以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中央政府给地方的财政补贴有限等情况,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应以各占50%为宜。改革后,地方税收占gdp的比重应达到10%左右;占地方可用财力的比重应达到6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地方税收比重的上升将主要通过“费改税”来实现,地方政府收入在总体上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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