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

贾英姿 单位:海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配合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税收收入,除了要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偷税、骗税、欠税的漏洞外,还必须从税收立法的高度,加强税收立法工作,通过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来调整、理顺我国税制结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税收收入的提高问题。

一是废除或停止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等,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法》、《燃油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提供税法的支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以扩大投资、鼓励消费为特征的,而我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是以限制投资、抑制消费为目的的,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目标是不一致的,应予废除或停止执行。虽然中央已经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其余两个仍在执行,因此也一并废除或停止执行。同时,为了鼓励投资,刺激消费,应尽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障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和以《燃油税法》为龙头的“费改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为了配合中国加入wto的战略,进一步吸引外来的投资,还应将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法》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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