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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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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