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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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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