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 2000年1月30日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 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抄送: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